什么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时间有何规定?
另行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程序合法但没有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职数时,为选出村委会或者选出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再次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的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另行选举时,
原村民选举委员会继续负责和主持选举工作。候选人从正式选举时...全部
另行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程序合法但没有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职数时,为选出村委会或者选出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再次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的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另行选举时,
原村民选举委员会继续负责和主持选举工作。候选人从正式选举时得票多的人员中由高到低确定,选民数据实增减。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应超过全体选民的一半,得票数超过参选选民的半数当选。另行选举后有三人以上正式当选的,一般应由原正式当选者中的临时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也可以从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另行选举一般只组织一次。仍不能产生正式村民委员会的,依据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不再组织选举,由另行选举所产生的临时村民委员会主持本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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