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赵甲(男)与李乙(女)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民初字第×号
原告丁×,男,10岁,汉族,住××市××街商业城××楼××号。 法定代理人丁××,系原告丁×之父。电话99999999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男,9岁,汉族,住××市××街商业城××楼××号
法定代理人李×,系被告赵×之母。 电话888888888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诉被告赵×人身损害请求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法定监护人丁××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全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民初字第×号
原告丁×,男,10岁,汉族,住××市××街商业城××楼××号。
法定代理人丁××,系原告丁×之父。电话99999999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男,9岁,汉族,住××市××街商业城××楼××号
法定代理人李×,系被告赵×之母。
电话888888888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诉被告赵×人身损害请求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法定监护人丁××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1999年春节(2000年2月9日)赵×,在与其玩耍时,赵×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经调查,丁眼受到的伤害的确是丙用石头打伤所致。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原告承担丁X眼伤治疗化去的医药费3500元赔偿责任。
被告赵×辩称,丁X眼伤是双方玩耍中无意中伤害所致。由于丁X赵X双方均为未成年,双方父母都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只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节(2月9日)赵×,在与其玩耍时,赵×,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
丁眼受到的伤害的确是丙不慎用石头打伤所致。丁父为丁X眼伤治疗化去的医药费3500元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医疗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双方对此事实不存异议
本院认为,丁X赵X双方均为未成年,双方父母在此事情发生过程中都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都存在过错。
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8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及李×赔偿医疗费2500元。
二、丁×自行承担赔偿医疗费1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700元由赵×承担500元,丁×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龙××
审判员 龚××
审判员 李××
1999年6月10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本想都改过来,但改到中途我决定放弃了。
如果纠正了让人感觉非常一般人、笑而不过等人所谓的指点是无中生有吗,所以我决定不给了,已经改的也就算了。非常一般人写的法律意见书很好,强烈建议楼主采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