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奖资料如何整理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
单位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
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
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
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
(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
40%
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全部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
单位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
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
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
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
(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
40%
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自
2011
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
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
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
“
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
”
不少于
6
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
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
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
行业,
对纳入
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
3
至
5
名相关专业的专
家,
对其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
并有完备的
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
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
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
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
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
10%
以上或超过
3000
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
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
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
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
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
20%
以上,
且不少于
3000
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
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申报程序
1
、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
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
〈总公司
)
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建设协会申报
;
未成立协会的
,
可向
该主管部门的有关司
(
局
)
申报。
2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
,
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3
、国务院有关部门
(
总公司
)
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
,
应征求工程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
;
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专业性工程〈包括
市政工程
),
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专业协会的意见。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协会依据本办法
对企业申报鲁班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
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
),
并在
《鲁班奖申
报表》
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
加盖公章
,
正式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推荐二项以上
(
含
)
工程时
,
应在有关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5
、对于被征求意见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
总
公司
)
建设协会
,
应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
,
并加盖公章。
6
、
中国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
并将没有通过
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
附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
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
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国
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
奖名
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称鲁班奖)。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
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
获
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
组织实施。
第三条
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总公司)
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质
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
80
个。获奖工程的类
别
(见附件
1
)
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
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
45%
;
工业、
交通、水利工程占
35
%;住宅工程占
12
%;市政、园林工程占
8
%。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
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
2
的规定。
(二)交通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
3
的规定。
(三)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库容量在
1
亿立方米以上(含)水库的主体工程。
(四)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
4
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
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
2
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高层住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