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大都缺乏相关职业技能,行为习惯也相对散漫,达不到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我国农民工普遍缺乏相关技能,打工时也主要从事脏、重、累、苦、险以及城市人很少问津的工作。
但应该说,某些岗位多少还是有一些技能要求的。这在沿海地区更加明显。试图得到这部分岗位的农民工中,有些人就不希望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在应聘时他们往往夸大了自己的技能水平。 同时,由于没有经过必要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培训,部分农民工的行为举止常常有悖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他们也不希望受到劳动合同的严格约束。
总之,达不到要求的农民工担心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进行考核,因此本身就对劳动合同敬而远之。
(2)一部分农民打工具有季节性、短期性特征,无法签订时间稍长的劳动合同。 这些农民工主要是在附近城市打工的那部分人。
由于农忙、家属生病等因素的存在,他们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返回家乡,并且耽搁不短的时间。客观地说,即便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这些农民工也没有切实履行的条件。如果是短期合同,农民工又觉得得到的是试用期待遇,自己很吃亏。
因此,他们基本不愿意签订合同。
(3)一部分农民工抱有明显的“跳槽”意愿,不希望受到劳动合同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通过“跳槽”进行就业岗位更换的现象十分普遍。
农民工中也存在抱有这种愿望的人。他们或是为了一时立足,或是为了积累经验,目前暂时就业于本单位,但总认为不长时期将另谋出路,因此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农民工法制观念薄弱也的确造成了某些劳动合同的缺失。
比如在亲友开办的企业打工的农民就常常认为,要求签订合同是对对方严重不信任的表现。但这种现象并不普遍,不能作为分析农民工劳动合同缺失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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