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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由谁宣告,民政部门还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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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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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以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法院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
  其依据无外乎是1994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代之以2003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民政部门就考虑到与上文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较适当的。
    因此,《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无效婚姻。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而言,无效婚姻的宣告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2005-09-06

300 0
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无需谁来宣告,进入了司法程序的,由法院来认定并据此作出判决的依据。

2005-09-06

301 0
理论上讲,应该是法院具有这样的权利。

2005-09-05

303 0
法院才有权力 。

2005-09-05

332 0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因此,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  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了使无效婚姻有法律记录,也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民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
    。

2005-09-05

314 0
  具体的解释就是:民政部门只是登记和取消婚姻的机关,只有法院才具有主体审判资格。因此,只能由法院来判决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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