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之后能否再次起
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撤诉包括三种情形:
(1) 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2) 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3)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三种撤诉,无论属于哪种情形,都应经人民法 院审查,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法院无论是否准许,都应作出裁定。前两种撤诉形式可称 为自愿申请撤诉,后一种则称为视为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 利,准予撤诉则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表现。撤诉并不纯粹是原告单方面的诉讼行为,而是 原告申请撤诉和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两种行为共同构成的诉讼活动。原告行使撤诉...全部
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撤诉包括三种情形:
(1) 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2) 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3)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三种撤诉,无论属于哪种情形,都应经人民法 院审查,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法院无论是否准许,都应作出裁定。前两种撤诉形式可称 为自愿申请撤诉,后一种则称为视为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 利,准予撤诉则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表现。撤诉并不纯粹是原告单方面的诉讼行为,而是 原告申请撤诉和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两种行为共同构成的诉讼活动。原告行使撤诉请求 权,需经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撤诉,撤诉才能最终实现。
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案件即 不能终结,诉程序必须继续进行下去。
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起诉权利的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原告实体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一 般认为,原告撤诉后,视同未起诉。当本案因撤诉终结审理后,当事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 内再次起诉,要求对其实体权利进行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11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 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行政诉讼法》对申请撤诉情况作出了稍微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撤诉之后,原告以 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论是哪种撤诉形式,人民法院都要在 认真审查之后作出正式的裁定,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先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已经充分 考虑过了。如果原告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受理。反之,如果原告 此后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不论其是否真正成立,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另一方面,人 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如果这时原告再次行使诉权,要求重新 审理(不论是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不能直接受理该案,而要通过审判监督 程序先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然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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