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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对谁适用?

缺席判决对谁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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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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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此规定,缺席判决原则上适用于被告。
  对被告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是“被告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只能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  被告行政机关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的,应缺席判决?如被告在答 辩状中及开庭前已提供了案件材料及证据的,要对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
  如被告在 开庭前未予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又无故不出庭,则应以没有事实根据判决其败诉,并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 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作出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 审理某一行政案件,经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意味着原告 已经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请求,自然应当视其为撤诉,即不再打这场行政官司 了。
  但在审判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要注意两点: (1) 要认真查明原告是否收到或能够收到传唤通知,对于根本没有或无法收到通知 的,不应当适用这一规定。   (2) 要查明不出庭的理由或原因,如属于有正当理由或受到外部干预的情况,如作 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不正当施压等,则不能以撤诉处理,应继续审查被告行政机关所作 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审理继续进行。
   此项法律规定旨在树立法制权威,敦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信任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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