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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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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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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合同法》及《旅游法》相关规定的精神,订立旅游服务合同应该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 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合同当事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经营者,不论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的经济实力及经济性质如何,旅游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2) 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该规定,旅游服务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而且,自愿原则应贯彻旅游服务合同活动的全过程之中,包括:第一,订不订立旅游服务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旅游服务合同内容可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3) 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原则,旅游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强调旅游服务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具体应包括:第一,在订立旅游服务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旅游服务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以及旅游服务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旅游服务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旅游服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事实上,这正是为什么《旅游法》要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的原因之一。 此外,当事人订立、履行旅游服务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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