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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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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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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抱怨,旅游者要求参加旅游团,旅行社为其操作联络,有些旅游者突然告诉旅行社取消行程,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损失费用,旅游者以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损失,旅行社有苦说不出。
  旅行社的困惑是,不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的损失就难以挽回吗? 第一,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有法律强制性规定。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对签订旅游合同都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旅游法》规定,旅行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条例》也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要求。这是法律对旅行社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旅行社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如果旅行社不能严格执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行政规定和民事关系不可相互混淆。虽然《旅游法》、《条例》对于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但这仅仅是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规范经营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不存在。
  只要旅游者履行了义务,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旅游合同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是+种民事关系,与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
  不能说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关系不存在,'或者说有了旅游合同关系,必然导致旅游合同的签订。因为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有一定的滞后性。 第三,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不妨碍合同关系的存在。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在收取订金的过程中,旅行社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已经履行了交纳订金的主要义务,旅行社也已经收取了订金,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而并不像旅游者所说的那样,由于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显然,旅游者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四,旅游者应当承担旅行社的损失。旅游者由于自身原因,临时取消旅游行程,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约。
  在此基础上,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追究民事责任,即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损失。  对于旅行社而言,要求旅游者承担相应的损失,必须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承担举证责任,即旅游者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的具体损失,且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
  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堪一击,旅行社仍然不能向旅游者收取损失费用。当然,旅片社收取旅游者的旅游团款后,即使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也应当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便纠纷的解决,而不能停留在口头约定上。
     第五,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也要承担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旅行社收取旅游者订金后,擅自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也不能以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不能只要求旅游者承担责任,自己违约却不承担责任,这是《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同时,我们建议旅行社在收取订金时,应当附上简单的协议,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都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双方所各自要承担的义务必须进行约定。
  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约定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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