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基本生活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人民法院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也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不管是谁(被依法剥夺生命人人除外),如果社会不给予其最基本的生存条件,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一个野蛮的社会,一个没有人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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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人民法院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也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不管是谁(被依法剥夺生命人人除外),如果社会不给予其最基本的生存条件,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一个野蛮的社会,一个没有人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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