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关于地方债有何打算?
由于此轮经济改革的力度之大与深度之沉,近两年来关于地方债的问题广受关注。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正式下发,明确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核心内容之一即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根据《43号文》,财政部随即下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以下简称《351号文》),要求将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债务余额于2015年1月5日之前上报至财政部;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于是,地方融资平台突击举债、银行突击放贷,通过做大债务为未来债务限额获取更大空间,频频...全部
由于此轮经济改革的力度之大与深度之沉,近两年来关于地方债的问题广受关注。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正式下发,明确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核心内容之一即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根据《43号文》,财政部随即下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以下简称《351号文》),要求将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债务余额于2015年1月5日之前上报至财政部;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于是,地方融资平台突击举债、银行突击放贷,通过做大债务为未来债务限额获取更大空间,频频见诸报端。
然而事实是,《43号文》、《351号文》并未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是否与2014年底存量债务余额挂钩。
知情人士介绍,2014年年底,相关监管部门召开形势分析会,对银行信贷工作进行部署。分析会上有吹风,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不与2014年12月末各地存量债务余额挂钩,而是与各地的经济实力挂钩。
同时,各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时,将主要考虑各地财力和债务风险等因素,适当考虑存量债务,并且存量债务将参照2013年6月30日审计署的审计结果。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说法一直没有得到财政部的官方确认,具体情况也要待正式文件下发后再确认。
部分银行表示目前还未收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
同时随着政策的可能变向,不少银行在2014年底为地方融资平台突击放贷“冲量”,在2015年初应声踩刹车。某大型银行对公业务条线人士介绍,总行已于2015年初下发相关要求,分行此前对地方融资平台突击发放的贷款,未下发的部分不再发放;已发放的贷款补足抵押措施。
“其实从一开始也没明确说过与2014年底数据挂钩,理论上就应该评估地方财力,今后要编资产负债表,并公开、评级,否则各地发债市场如何定价?兼顾的可能就是审计署数据。”一位股份行高管说。
事实上,审计署审计2013年6月底的地方政府债务时,地方政府多倾向于少报漏报。
而上报财政部2014年底的存量债务余额,地方政府多倾向于多报。
由于尚未明确债务限额如何确定,2014年底存量债务余额的上报规模,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数据似乎显示,通过“冲量”来做大现有债务余额规模,为未来发债限额预留空间是“主流”。
银行人士表示,从接触的地方融资平台来看,偏向于多报债务余额数据,银行突击放贷是手段之一。对银行而言,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做大了贷款规模,产生利息收入,也提高市场占有率。“在为地方融资平台放贷时,都会和地方政府提前商量好,未来将这部分贷款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以其他融资或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
知情人士表示,相关部门去年年底吹风,要求各行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审慎看待其风险收益,对部分地方政府突击举债的,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组织核查,发现以虚假项目融资的贷款,将不予认可,并要求贷款一律撤回。
上述某大型银行对公业务条线人士介绍,总行已于2015年初下发相关要求,分行此前对地方融资平台突击发放的贷款,未下发的部分不再发放;已发放的贷款补足抵押措施。“对于地方平台没发放的贷款,银行有权撤销不再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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