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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的遗嘱有一个证明人一个居委会公章,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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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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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遗嘱如果是遗嘱人亲自写的,也就是“自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没有证明人和居委会公章也无所谓。 如果这遗嘱是别人代写的,也就是“代书遗嘱”,你要查明这代写的人是不是见证人,还有遗嘱上有没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字。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居委会的公章如果是在书写遗嘱的现场盖的,也就是说居委会派人前往见证了遗嘱的书写,但即使这样也只是满足了一个见证人的要求。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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