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方式有哪些?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纠正违法、抗诉、列席审委会、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结合改革的要求,完善监督方式,确保死刑适用的正当与合法。
1。提出检察建议、意见或立案侦查。
最高检应当对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是否有程序违法的行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数是否合法、有无应当回避的事由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或者审判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及其他不合法的情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最高法要及时作出答...全部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纠正违法、抗诉、列席审委会、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结合改革的要求,完善监督方式,确保死刑适用的正当与合法。
1。提出检察建议、意见或立案侦查。
最高检应当对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是否有程序违法的行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数是否合法、有无应当回避的事由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或者审判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及其他不合法的情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最高法要及时作出答复。
此外,最高检还应当对合议庭是否存在无故拖延的现象进行监督。 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审或审而不结的,应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意见,以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最高检在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审阅案卷材料、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等发现司法人员有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或接到当事人、群众对司法人员在案件审判及复核阶段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控告、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立案条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立案,并依法定程序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控告、举报人继续承办案件会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进行,最高检应书面建议最高法更换办案人。
2。抗诉或申请复议。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条的规定,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即使已经生效,最高检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仍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不过,由于死刑复核的裁判是由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的最高法作出的,因此对死刑复核裁判的抗诉应当慎之又慎。对于最高法核准的死刑案件,抗诉的重点应放在不应判处死刑而核准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有受贿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不当剥夺从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等情形。
对于最高法没有核准死刑或直接改判的案件,除非审判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并直接影响到该不予核准或改判的结果、被告人伪造作为不予核准或改判依据的证据以及案件认定的事实有重大明显错误,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除此之外不宜提起。
为了保障死刑复核抗诉权的行使,应当设置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最高检提出抗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如果超过此期限没有提出抗诉,则报请最高法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法在作出核准、不核准的裁定或者改判的判决后,应将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最高检,最高检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机构应认真审查,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提出抗诉。
另外,基于死刑案件的严肃性和不可挽回性,可以赋予最高检复议请求权,即最高检认为最高法复核确有不当的,可以提出复议请求,最高法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死刑复核裁定生效前做出书面答复。通过这种方式,也可进一步提高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尽量少用抗诉这一手段。
3。出席开庭、听审或参与提讯被告人。
对于控辩双方在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果最高法决定开庭审理或举行听审的,最高检应当派员参加,积极履行法律监督权。
最高检在死刑复核开庭或听审前可以向法院调阅案件的有关材料、证据,认为有必要听取被告方意见的,可以会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时,为了使合议庭更加充分地了解公诉方的意见,原一、二审程序中承担公诉任务的检察官可以出席死刑复核合议庭,提出证据、参与法庭的调查、质证及辩论。
最高检应当对开庭及听审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不当行为的,如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没有遵守回避的规定、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应提出纠正意见,并在开庭复核或听审后向合议庭提交《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意见书》,对本案是否适用死刑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或举行听审的,最高检也应当参与合议庭提讯被告人,经合议庭允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了解被告人的意见,并对提讯被告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进行监督。由于现阶段最高法已经开始在部分案件中通过远程视频与被告人见面,因此,对于远程提讯的,最高检应派员参加整个远程开庭或提讯的过程,即在最高法远程提讯的网络终端场所要有最高检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检察官在场,并且应当同当面讯问被告人一样有权向被告人提问。
在远程开庭或提讯结束后,最高检应提出法律监督的意见。
4。列席审委会。
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4条也规定,审委会讨论的死刑案件,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2009年最高法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规定;2010年"两高"又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对该制度进行了规范与完善。
可见今后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很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列席审委会会议,这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可能会面临的由其裁判的死刑一审或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特别是经过同一个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复杂、疑难案件)的问题时显得更有意义。
为了保障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最高法在作出提交审委会审理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最高检,最高检决定列席的,最高法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通知最高检。最高检的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查,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在查阅备案材料、检察卷宗、证据(必要时可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对于该案的意见,层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批准。
同时,出于更好地落实该项制度的考虑,实践中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带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列席人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审委会委员是否应当回避、案件的表决是否实行民主集中制、案件有无未审先定的情况、证据的适用是否规范、讨论存不存在不适当的引导等。
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代表最高检发表意见(但无最终表决权),最高法应将最高检的意见记录在卷。
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
根据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法和最高检对法律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因此,最高检在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时,如果发现在政策的理解和法律的适用方面与最高法有不同意见,经协商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并请其作出解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