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由终审法院管辖?
对于原审案件二审结案的情形,如果由终审法院也即二审法院管辖案外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则存在以下几点优势:第一,在案卷材料的移送方面存在便利。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于原审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挑战,审理的诉讼标的为案外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并对案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而,其所需要的原审案卷材料应该为终审裁判的案卷材料而非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因而,由终审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在案卷材料的移送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优越性。第二,在对原审裁判的纠错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审裁判的既判力冲击方面,终审法院管辖系属具有天然的优势性。 如...全部
对于原审案件二审结案的情形,如果由终审法院也即二审法院管辖案外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则存在以下几点优势:第一,在案卷材料的移送方面存在便利。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于原审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挑战,审理的诉讼标的为案外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并对案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而,其所需要的原审案卷材料应该为终审裁判的案卷材料而非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因而,由终审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在案卷材料的移送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优越性。第二,在对原审裁判的纠错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审裁判的既判力冲击方面,终审法院管辖系属具有天然的优势性。
如果由一审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进行受理,那么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并未上诉时,则会致使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新诉裁判在一审法院就已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一审法院通过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其上级法院所作的原生效裁判进行改判,并以生效的新诉裁判对原审裁判的既判力造成极大的冲击。
另外,无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当事人是否对该诉提出上诉,我们怎能期待受理该诉讼的下级法院能顶住上级法院的压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也即当上级法院的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下级法院是否敢于对之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因而,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应该要消除妨碍法院或法官中立裁判的不利因素,为其创造敢于公正裁判的“保护层”。
因而,从这一点来看,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交由终审裁判管辖为宜。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定性为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新诉,但其仍是对已生成生效裁判的案件的再次审理,因而,宜由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的上级法院来管辖。
如此一来,便能在审理法院上为案外第三人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在查清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裁判,并对原生效裁判进行确认或改判。
然而,我们在关注终审法院受理案外第三人的撤销之诉的制度优势之时,也应敏锐地发现其蕴藏着的缺陷与不足。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属于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新诉,对于该第三人,应该受到法院审判的二次程序保障,也就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行二审终审,应充分保障案外第三人的上诉权利。当第三人撤销之诉系属于终审法院时,当事人行使其享有的上诉权利而使得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这样便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法院比原审法院相应地提高了一级。
如此一来,便加大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负担,影响其指导司法实践和制定司法政策等职能的实现。除此之外,仍需考虑的是可能存在的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生效后,而因当事人申请再审使得该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情形。
由于我国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在原则上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受理,对生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进行再审后,其更是“拔高”了审理法院的审级,加大了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
纵观以上所论述的以终审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优缺点,我认为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系属于终审法院是适宜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审理是对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案件的重复受理,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因而,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和对该案件的审理应该审慎严谨,应该为其提供更高审级上的程序保障。
然而,将这一案件交由更高审级的终审法院受理,又存在着加大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工作负担的风险。因而,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更高审级的程序保障需求与加大高院和最高法院工作负担方面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立法者必须得在这两个价值的权衡中作出选择。
参照我国的再审制度,在面对同样的价值冲突之时,立法者选择了为当事人提供更高审级的程序保障,因而,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提出。那么,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交由终审法院受理,就理所当然、不可辩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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