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票选举?
村民选举可以委托代理人投票。我国《选举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依法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需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认可;2、必须有书面委托;3、受委托人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依法进行登记的选民;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扩展资料:《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1979年7月4日颁布,198...全部
村民选举可以委托代理人投票。我国《选举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依法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需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认可;2、必须有书面委托;3、受委托人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依法进行登记的选民;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扩展资料:《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1979年7月4日颁布,1980年1月1日实施,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6次修改。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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