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苗调运前为什么要经过检疫?
我国的《植物检疫条例》是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 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而制定。根据《植物 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2009 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216号公告发布了新制定的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 产品名单》,包括29种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2010年5月5 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第1380号公告将扶桑绵粉蚧(棉花 粉蚧)增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应施检疫 的物品暂定名单”中包括桑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部
我国的《植物检疫条例》是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 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而制定。根据《植物 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2009 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216号公告发布了新制定的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 产品名单》,包括29种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2010年5月5 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第1380号公告将扶桑绵粉蚧(棉花 粉蚧)增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应施检疫 的物品暂定名单”中包括桑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报农业部备案,县级以上的植 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检疫任务。桑树的种子、种苗列入了全国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 单。
在2000年以前共有山东、河北、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山西、浙江、新疆、辽宁、广东、福建、贵州、宁夏14个省(自 治区)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中列入了桑树病虫 害种类,包括:桑萎缩病(桑黄化型萎缩病)、桑青枯病(桑细菌 性青枯病)、桑蟥、桑白蚧。
近年来,随着桑树检疫性有害生物发 生面积和危害程度的控制,许多省份将其从补充名单中删除,目 前,正式公布的还有4个省(自治区),分别为:浙江省2009年 10月30日发布的桑黄化型萎缩病、江西省2010年3月30日发布 的桑萎缩病、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1月11日发布的桑萎缩病、 贵州省(未作修订)发布的桑白蚧、桑萎缩病。
桑苗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 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随货同行。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发货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 要求,在指定地点做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无法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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