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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显著特点?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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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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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93年8月颁布的(2006年1月1日废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是以《暂行条例》 为基础进行的全面修改完善,这样既保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又有较大的发展。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第一,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就是 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暂 行条例》。
  《公务员法》在这方面进行了调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 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 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将党政机关人员、法院、检察院等均纳 入公务员管理。
    只要具备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 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就是公务员。 第二,《公务员法》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经验吸收 进来,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 职等,在适应新时期人事制度改革方面都有比较重大的完善。
     第三,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划分 类别,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按照公务员职位的 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第四,建立了职位聘用制。《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 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立职位聘任制的条件 已经成熟,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允许对一些专业性较 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进行聘任,签订聘任合同,按照《公务员法》和 合同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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