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立抵押。该条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本相同,该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但应
注意的是,上述荒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不同的,而且其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也是不同的。如果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耕地的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允许抵押。
依照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中不得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当然,若法律另有例外的规定,则从其规定。但这类土地上的农作物作为地上附着物,可以单独设定抵押。
如果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并不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而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无效,有关农作物的抵押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