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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牵连犯和吸收犯

在劫持航空器的犯罪中,犯罪人以伤害或杀害乘客和机组人员的方法劫持航空器,书上说该伤害或杀害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吸收;而牵连犯的定义是: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而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方罪形态。上述犯罪中的方法行为和牵连犯定义中的方法行为难道不同吗?为何不是牵连而是吸收,希望老师和师哥师姐帮我解答一下 谢谢了

全部回答

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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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或者必经阶段的关系。 对于牵连犯或者吸收犯的行为(是指其中的轻行为)中有的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两者没有冲突的。请仔细理解。

2019-04-14

34 0
李芳晓老师说牵连犯的依附性比吸收犯的大

2019-04-14

52 0
这个应该是"想象竞合犯"吧!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它条文适用的情形. 按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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