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110的报警者,民警找我了解现场情况时,把我的
手机关机并没收,再后来把我在留置室限制了10多分钟,请教各位懂法律的朋友,警察这么做对吗?/我又不是嫌疑对象。
没有太详细地了解你所陈述的具体情况,但仅从你所说的情况看,民警的这一行为尽管方式方法欠妥,但还谈不上行为违法。 我的看法是:别再计较这厮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
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
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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