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与养母的关系因为与养母的思想无法沟
补充:看了你对楼上朋友的评论,我想你应是由养父母抚养成人、且收养关系应该是在1992年4月1日之前,那么,简单回答你的问题:解除收养关系与养母协商后到民政部门登记、或是到法院起诉;如果解除关系你对房产不再有继承权也就不用办放弃继承公证就可以把房产过户给养母;养母年老时你仍有赡养义务。
建议:你已经为人母,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也不能取消自己的赡养义务、还会让继母伤心、让旁人说你没良心、房产也不能再继承。不如不走这条路:继续保持母女关系,思想尽量沟通、沟通不了就顺着她:最坏的结果也就是她在生前把房产处理了不给你,可即使是亲生父母如果想不给你到老了你也一样要赡养的:就只当没这笔财产,不...全部
补充:看了你对楼上朋友的评论,我想你应是由养父母抚养成人、且收养关系应该是在1992年4月1日之前,那么,简单回答你的问题:解除收养关系与养母协商后到民政部门登记、或是到法院起诉;如果解除关系你对房产不再有继承权也就不用办放弃继承公证就可以把房产过户给养母;养母年老时你仍有赡养义务。
建议:你已经为人母,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也不能取消自己的赡养义务、还会让继母伤心、让旁人说你没良心、房产也不能再继承。不如不走这条路:继续保持母女关系,思想尽量沟通、沟通不了就顺着她:最坏的结果也就是她在生前把房产处理了不给你,可即使是亲生父母如果想不给你到老了你也一样要赡养的:就只当没这笔财产,不解除关系,让她爱怎么办就怎么办。
虽然最后你一样要赡养她,但能让你自己心安、能让邻居知道你是孝顺:与非要现在解除收养关系比,你可能一样得不到利儿,但总还能得个“名声”。
1、“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想要解除与养母的关系是否可以?怎么操作?”:怎么操作要看你们的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你现在是否已成年:
(1)如果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如果你已成年,你想解除收养关系可以在和你养母协商一致后到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或是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如果你还未到18周岁:只能请你的送养人(一般应是你父母)和你养母来协商解除了。
(2)如果收养关系无效:你们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不成立,想解除关系分开就是,但你或是你亲生父母(如你未成年)应对这些年养父母为抚养你而付出的费用和心血给予适当补偿,如果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2、那么,如何确定你们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呢?
(1)先去看看你们的收养行为发生于什么时间?如果是在【1992年4月1日之前】:你们已经依照当时的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是在户口本上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或者【虽未办理上述手续,但“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有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是合法有效的。
(2)如果你们之间的收养行为发生于1992年4月1日之后、却没有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的登记:收养是无效的。
(3)从你所说的看:你们应是已经长期共同生活,而且户口本上登记的虽不是领养、但应是父母子女关系吧?如果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有效,你应按1、(1)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如果是在其后的收养:收养无效,按1、(2)协商解除关系。
3、关于房产:
(1)虽然目前房产证仍是我父亲的名字,但仍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房产的一半属于你养母、另一半是你养父的遗产。
(2)如果收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你自始至终在法律意义上都对他们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可以不用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就可以让养母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她自己了”。
如果收养关系被经法定程序解除: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你也没有再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所以“可以不用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就可以让养母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她自己了”。
4、“办理了脱离关系的手续后,是否从法律上我不必再承担她的赡养义务?”:这也要看情况而定。
(1)如果收养是无效的:你对她没有赡养义务、只在分开时有由你或你父母补偿她这几年的抚养费用的义务。
(2)如果收养关系是有效的而被解除:如果你是由他们抚养成年的,在她年老需要赡养时,你还应有赡养义务,依据是:《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但如果你不是经他们抚养成人的:你就不必承担赡养义务了。
综上:你所问的问题的关键,就是你们的收养关系发生于何时、你现在是否成年,你应先去把这些问题先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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