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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遗产继承的问题!急!

老人家无儿无女,配偶早亡,父母也早亡故,兄弟姐妹也早亡故,目前只有侄儿一个,能否有继承其房产的权利??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没有的情况下如何继承?急!献上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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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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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楼主陈述的情况看,老人没有立遗嘱,所以,这里涉及的是法定继承问题,那让我们来看看继承法的规定吧。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法定的继承人只有这么两个顺序的继承人,侄子不在此列。
   那么,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没有的情况下如何继承?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从楼主介绍的情况看,“老人有退休工资,自己请人照顾的”,应该是非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所以,其房产应该归国家所有。

2010-04-19

214 0
法律不健全,老人如果还在世,你和老人说继承的事,老人肯定不高兴,不会去立什么遗嘱,所以,没啥说的了。

2010-04-18

229 0
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在老人没有留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侄子不可能得到任何老人的遗产。 因此,只有在老人留下遗嘱,遗嘱明确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全部或部分由侄子继承的情况下,侄子才可以得到老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建议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让其留下合法有效遗嘱,以达到继承遗产的目的。

2010-04-18

198 0
继承法规定,有亲属的情况下,非民政赡养,应由亲属继承

2010-04-17

230 0
    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主要看其是否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老人家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是其父母、妻子、子女,父母过逝,无妻子子女的,由兄弟姐妹继承。如果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权将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老人家兄弟姐妹也早亡故,侄儿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  如果有老人家赠与房产的遗嘱,侄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 另外,按照继承法,孤寡老人如果被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赡养,那么老人去世后,他的财产一般都会上交充公。
  如果是由其他亲属赡养,那么遗产将由亲属继承,但前提是要有老人的遗嘱,否则就需要亲属提供当初赡养老人的诸多证明。  如果证明不充分,或手续不全,房屋管理部门依然不会办理过户手续。
   一般私房继承提示 提示1 产权人死亡后,有遗嘱的(遗嘱必须公证)按遗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提示2 产权人死亡后,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必须公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提示3 遗嘱公证书一式三份或法定继承公证书一式三份,死亡证明书、房产证、共有权证。 提示4 手续税费:按每平方米5元(住宅)、8元(非住宅)交纳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850410 【实施日期】 19851001 【内容分类】 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 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 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 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 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 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 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 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 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 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 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患坛腥怂劳龆荒芡ㄖ?,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 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 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 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 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 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 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 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 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 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 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 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 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

2010-04-17

231 0
  简单点说 他的那个侄子 如果没有直系血缘关系 而且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是没有继承权的 但是 如果老人除了这个侄子在没有比他关系近的亲属 那么他可以主动下葬老人 然后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处理老人义务 注意 不是遗产 怎么处理 有多少需要处理 那就是你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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