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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赡养责任疑问

  患者情况:女,离异多年,被原单位买断下岗,尚不满50周岁,目前与其大姐一同生活,享受每月170员低保,无其他经济来源。性情古怪、抑郁,与去年出走后再返家时,出现精神疾病,发病时有暴力现象。家属情况:母,于其父亡后改嫁,80多岁且体弱多病;女儿,离异时判给前夫抚养,目前刚上大学一年级;大姐,离异后独居,已退休,去年因动迁与患者同居,患者染病后,为申请低保而将患者户口迁至其名下;其余兄姐3人。
  由于近期患者频繁发病,并程严重趋势,其大姐无法独自照顾而将其送医院治疗。但住院费用高达每月1000多元。请问专家,象患者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应该有人承担监护、赡养责任?责任及责任人应如何确定?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解决其目前的困难?。

全部回答

2006-11-21

0 0
女儿已经成年,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谁是赡养人和监护人,和户口无关。从提问看,女儿对母亲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大姐又自动作为监护人对其监护,关键问题不是没有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而是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没有经济能力的问题。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向户口所在的民政局社会救济科申请社会救助,看是否能得到政府的救助。在中国生病看不起的人太多了。

2006-11-23

226 0
     现就你的问题作如下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并且能够解惑答疑。 首先,关于患者的行为能力问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关于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关于精神病人的有无行为能力的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应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或者参照医院所做的诊断、鉴定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其次,关于监护人的确定。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确认谁又资格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同时,依据《民法通则意见》11、14的规定,有资格的监护人的顺序及选择规则。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第三,关于监护人的职责问题。此问题,法律也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同时,《民法通则意见》也对以上条文作出了补充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第四,如何解决目前面临的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问题。在适用上述法律仍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之下,请到社会救济中心申请低保或者到向地方政府求助。 。
  

2006-11-21

222 0
  象是否应该有人承担监护、赡养责任?是的 是否应该有人承担监护、赡养责任?是的 责任及责任人应如何确定?按照法律的规定首先应该是其父母监护或者子女赡养,在没有上诉人员或上诉人员无能力行使监护或赡养责任的人由其他亲属承担,其母年龄的原因,已经没有监护的能力,而其女儿尚在读书,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赡养的能力。
  而其大姐为了申请低保已经将其户口迁至名下,符合有条件赡养的规定,因此目前其大姐应该作为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的义务。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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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你所说的情况,该女子连基本的生活能力都没有、且意识不清,已经达到了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度。 在其还有子女、家属的情况下,应该由人承担监护、赡养的责任。 据你所说得目前的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首先应该是其父母监护或者子女赡养,但是其母年龄的原因,已经没有监护的能力,而其女儿尚在读书,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赡养的能力。
  而其大姐为了申请低保已经将其户口迁至名下,符合有条件赡养的规定,因此目前其大姐应该作为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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