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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算公式

给个养老金计算公式(零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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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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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看你那边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般都按这个基数缴的。。。这个数不知道没法算。。。希望可以帮到你。。。你自己可以算下:(补充:如果是你自己缴的话。。。那要看你是按当地平均工资的多少缴的最底可以到60%,高的也到200%)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  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  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
    。。。。。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
  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

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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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附件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   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公式如下: 1、 P(基本下标)=P(基础下标)+P(帐户下标)+P(过渡下标)(中人)   P(基本下标)->基本养老金   P(基础下标)->基础养老金   P(帐户下标)->个人账户养老金   P(过渡下标)->过渡性养老金 2、P(基础下标)=(W(在岗下标)+Y(指数下标))/2×N(缴费下标)×1%   W(在岗下标)-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缴费下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累计12个月为1年)   Y(指数下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即:   (1)Y(指数下标)=W(在岗下标)× n(平均指数下标)   n(平均指数下标)-参保人员本人截至退休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即:   (2)n(平均指数下标)=(a(0下标)/A(1下标)+a(1下标)/A(2下标)+…a(2006下标)/A(2005下标)+a(2005下标)/A(2004下标)+…+a(1995下标)/A(1994下标)+∑)/Z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和;   Z为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个数。
     3、P(帐户下标)=Q/计发月数   Q-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4、P(过渡下标)(中人)= Y(指数下标)×N(视同下标)×X(系数下标)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上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N(视同下标)-视同缴费年限   X(系数下标)-计发系数,按1.3%取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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