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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我公司有一位挂靠交社保的人员,最近在一家单位施工时出了事故,想要我单位办理工伤保险,我从未办过。请问:1、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2、对我公司会有不利影响吗?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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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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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所在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  超过1年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4)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再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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