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问题一、例1:甲赠与乙
海旋,你所提的这两个小案例,在我国法的语境中分析,都不是不当得利的案例类型,换言之,此时都不是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是物权返还请求权。
分析如下:
1、这里涉及到我们此前曾经提到过的,我国物权法没有采纳德国物权行为理论,具体而言,我国物权法没有继受德国民法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也就是说,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和德民、台民不同,从而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被解除的需要区分合同是一时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所有权自动回复,出让人(所有权人)向受让人依据物权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为所有权自动回复给出让人,受让人自始就没有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当然...全部
海旋,你所提的这两个小案例,在我国法的语境中分析,都不是不当得利的案例类型,换言之,此时都不是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是物权返还请求权。
分析如下:
1、这里涉及到我们此前曾经提到过的,我国物权法没有采纳德国物权行为理论,具体而言,我国物权法没有继受德国民法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也就是说,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和德民、台民不同,从而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被解除的需要区分合同是一时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所有权自动回复,出让人(所有权人)向受让人依据物权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为所有权自动回复给出让人,受让人自始就没有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当然有学者认为,如果认为占有是一种利益的话,也可以主张基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请求权竞合。但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和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有明显差别的,前者属于债权,适用诉讼时效,而且不具有优先性,在被告破产时,不能主张取回权;后者属于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具有优先性,在被告破产时,能主张取回权。
也就是说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优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分析你所举的两个案例,前者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失效。就这一案件事实,在大陆地区,合同失效,相应地物权不发生变动,从而物权自动回复,物权人请求返还,依据是物权请求权而不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反之,在德民、台民的语境下,因为主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因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而无效,从而债权合同无效,只影响债权债务的效力,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这时候仍然发生了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因为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而无法律上的原因,因而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你所举的欺诈的案例,如果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发生的是合同溯及既往的无效,也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时候如果双方都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应当双方各自返还财产,造成损害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同样不是不当得利之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