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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解决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04-05夏作业)2000年8月8日晚,养马专业户邓某从县城赶集回来,快 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邓某捡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
  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找到马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所有。何某要求把马领走,但邓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 1、 邓某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 邓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 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邓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4、 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找到邓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

全部回答

2005-06-17

0 0
1、如果邓某不将马交给公安局,属于不当得利。 但他愿意主动将马归还,那么就可以算无因管理了。 2、邓某可以不将马驹归还给何某,或者要求何某补偿相当于马驹的价值。因为如果不是邓某的管理,母马很可能无法正常生产。 3、何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 4、邓某将马的价值赔偿给何某,马尸归自己所有。 也可以将马尸归还给何某,偿还何某损失。

2005-06-17

59 0
1、无因管理行为。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2、不能成立。 马驹属于天然孳息,当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但饲养人可以要求一丁点 补偿。 3、要求何某赔偿。 4、不赔偿,意外事件。但是马死后的收益(卖肉等),应在补偿邓某为了饲养马而支出的费用后,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2005-06-17

35 0
完全同意“文曲星下凡”网友的意见,我想这都是民法通则上就有规定的。

2005-06-17

63 0
1、无因管理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把事实套进去。 2、不能成立。马驹属于天然孳息,当归属于原物所有人。 3、要求何某赔偿。 4、不赔偿,意外事件。但是马死后的收益(卖肉等),应在补偿邓某为了饲养马而支出的费用后,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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