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处理我家(农村)宅院前有一房屋
《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像你这样买别人住宅从而拥有两处宅基地是违法行为。如果你要从处理得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和你父母分家,或者和你儿女(18岁以上)分家,一户分两户,把另一处宅基地办成他们的就符合法律规定了。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全部
《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像你这样买别人住宅从而拥有两处宅基地是违法行为。如果你要从处理得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和你父母分家,或者和你儿女(18岁以上)分家,一户分两户,把另一处宅基地办成他们的就符合法律规定了。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也不能擅自赠与或买卖。
可参照案例;
【案例】2002年1月7日,原告生某与被告吉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以20余万元将三间两层农村民房出售给城镇居民被告,该房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
协议签订后,被告付清购房款。原告按约将该房土地使用权证及建房许可证等交给被告,并从该房屋中迁出并由被告居住使用至今。房屋交付后,被告对该房重新进行了装潢、建设和修理并曾要求原告协助办理土地和房产过户手续,但一直未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近期,因该房拆迁涉及到补偿款的给付,原告于2007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本案波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农村房屋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不够协调、统一,导致了此类纠纷的增多,主要体现在农村房屋是否允许自由转让方面。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02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出台,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导致许多城镇居民已购买的农村住房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从而导致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增多。
在目前情况下对这类纠纷的处理,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房屋买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原则。因此,农村房屋的买卖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的,适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均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符合条件,被认定为有效,一般只要判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就可。
二、对本案无效合同的处理
按照《合同法》第五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旦农村房屋买卖被确认为无效,应判决双方返还财产,并按照过错赔偿损失。但在现实中特别是在拆迁的情况下,判决双方返还财产、并按照过错赔偿损失并无多大意义,因为赔偿损失主要是房屋的差价部分,该差价已在拆迁补偿款中,判决返还房屋后再赔偿另一方损失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诉累,故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返还,也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效认定有效处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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