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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合法取得的农村建设用地转让他人建住宅合法吗?

私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转让给他人建设住宅合法吗?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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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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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合法取得的农村建设用地转让他人建住宅合法吗? 没有必要争论下去了,如此转让肯定不合法: 1、农村建设用地是根据建设需要,经过国家土地部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而得以使用的;且有其批准的特定用途,不得随便改作他用的。
     2、改变土地的原有性质、用途等,必须经过国家土地部门依照相关严格的程序审查批准之,像你所说的给人建房,想都不要想。更别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了。对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改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什么叫土地转让?土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前提这拟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过挂牌出让手续获得的国有使用权土地。没有这个前提,不存在土地转让的可能。
  你想想你这土地是挂牌出让取得的吗?交了多少土地出让金?如果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4、所有宅基地的取得都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民经过一系列的报批程序取得的,绝不是通过“转让”程序可以买来的。换句话说,所有通过买卖取得的宅基地都是违法取得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希望这些话都够使你打消你目前的卖地念头。你唯一的一点点可能是设法自己建起房子来。  如果存在债权人的话,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法院在执行中,可以用这些房产抵债。
  权利人依据法院的法律文书,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去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证。不过,这绕了一大圈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是挺麻烦的。呵呵 。

2008-04-30

611 0

    私人合法取得的农村建设用地转让他人建住宅合法吗?   ……恐怕你说的“合法取得”就不一定是合法的。 100亩的“建设用地”,需要省级批准,你有吗?    看下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私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转让给他人建设住宅合法吗?需要哪些手续? 问题补充: 此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是宅基地 是私人在很久前合法取得的土地 面积100亩 分成若干分给若干人 一个人只转换其中一部分 能办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吗 ……前提如果不合法,其他均没有必要讨论了。
    还是先弄清楚你的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再决定吧。 。

2008-04-30

613 0

    私人合法取得的农村建设用地转让他人建住宅合法吗? 私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转让给他人建设住宅合法吗?需要哪些手续? 合法,但是需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手续: 一需要签订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 二需要经过县政府批准 问题补充: 此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是宅基地 是私人在很久前合法取得的土地 面积100亩 只转换其中一部分 能办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吗 能够办到,只要拿着双证和转让合同去房屋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即可,经过2月左右应该可以办好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你满意,祝你好运。
    。

2008-04-30

585 0

不合法!但农村不是很懂法律。不要紧。我也农村的。我这也有你说的这事,没事

2008-04-30

585 0

如果是你自愿转让的,应该合法吧

2008-04-30

612 0

    私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在《土地管理法》中叫做宅基地。 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于一个农户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出卖、出租住房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所以,在原则上这个宅基地只能由该农户自己使用,如果他转让给他人,他就成了永远的无房户了,所以,是不能够转让给他人的。
    各级政府也对此加以严格限制——空白宅基地没有建房而转让的,视为该户不需要宅基地,由村里收回土地,已经建有房屋的,在该户由于迁往外地等原因确实不再使用的,只能转让给本村村民,转给非本村村民的,政府不给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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