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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费用垫付问题???

汽车与摩托车相撞,摩托司机受伤,已住院!!住院押金由汽车方垫付,经检查已无大碍,医生认为可以出院!但摩托方还要继续治疗(医院押金已不足),要求汽车方在垫付押金!但是汽车方认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出来,自己认为无责任,不愿垫付押金,认为应该按照认定书责任再来划分,汽车方有全保!!!现在请问汽车方是否应垫付押金,万一无责,钱就白出了,保险公司也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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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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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200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就没有垫付的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处理办法应该是:住院的费用原则上应该是由受伤者自己向医院支付,在受伤者出院后,根据实际损失,由交警部门调解赔偿,调解不成的一年内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
   如果受伤者支付住院费用有困难的按以下规定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所以就你的“现在请问汽车方是否应垫付押金,万一无责,钱就白出了,保险公司也不赔付???”的问题说,汽车方没有垫付押金的责任或义务。如果交警部门认定汽车方没有责任,汽车方可以按“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返还。
   。

20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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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垫付,以避免您的损失!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垫付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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