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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与计划生育问题

我朋友双方都是广东人,符合一孩指标。2006年生了一胎,并领了独生子女证。2007年女方把户口迁至国外,现在又怀上了第二胎。 请问他们这种情况受国家的《计划生育法》管制吗?是否属于超生?男方为公务员,男方会被单位开除吗?第二胎的孩子户口可以挂在男方的户口上吗?双方会被罚款吗? 请附上相关的法律条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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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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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只生一个孩子,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因此,你朋友于2006年生了一胎,并领了独生子女证,享受了相应的政策待遇。
  虽然女方2007年把户口(移民?)迁至国外,怀上第二胎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约束,但已经拿到的独生子女奖励金或实物,需全部返还。 若女方属于外籍人士,则作为公务员的男方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孩子的户口绝不可能挂在男方的户口上,否则,岂不是国内怀孕国外生,国外生完回国内上户口?切不可幻想钻这种根本不存在的空子。
  

20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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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女方把户口迁至国外,现在又怀上了第二胎。 只要孩子不在国内上户口(因为男方还在国内),就不受国家的《计划生育法》管制 这是个法理问题 计划生育法是国内法,孩子上户口的行为不发生在国内,这个法就管不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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