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两个月"即是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受遗赠权利即消灭。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法律对形成权都规定一定的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即是除斥期间。
如对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等。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
1。法律后果不同
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例如:按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这里的"三个月"是除斥期间,过期不申报的,其实体权利消灭。
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
3。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