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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解雇

  本人2008年12月1日进入某间上市公司签订合同是5年试用期3个月 工作2个月10天,工作中没有出现错误,没有造成对公司声誉经济损失,只因为公司职位人事变动,解雇了我,我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按照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和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二是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标准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如属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该规定可以不事先告知劳动者;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四是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些可以像所在单位索赔么?。

全部回答

200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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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咨询为好,有些地区不是规定了在金融危机的这段时间不允许解雇职工吗?你可以问问看。 索赔的几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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