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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写此案的答辩案由一栏

  民事诉讼 原告:蒲鑫,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学生,平度市人,现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路163号502户。 被告:平度某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校长 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学费3771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6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蒲鑫于2005你那7月份考入被告处求学,而被告没有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入学来,原告蒲鑫不但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学习,反而多次遭到学校老师的体罚殴打。2005年11月11日完,原告蒲鑫在老师办公室贝多明老师殴打后回家休息治疗。原告蒲鑫于2006年1月12日起诉被告,被告已经对殴打之上进行了赔偿,而对原告的学习没有做出安排,直到2008年毕业时间到了也没有答复。
   综上所述,学校本身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而被告的行为造成被告终身都不能弥补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于贵院。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蒲鑫 2008年12月10日 针对这个诉状,我写出了两个答辩案由: 1、案由:因蒲鑫状告学校未曾对其学习做出安排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案由:因蒲鑫状告学校未曾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及未曾对其学习做出安排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学生状告学校未曾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及未曾对其学习做出安排,纯粹是诬陷。可是在诉状中,他好像是只因未曾对其学习做出安排提出诉讼。 对此,我可以采用第二个案由吗? 还有,对方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时?请注意这样一句话“原告蒲鑫于2006年1月12日起诉被告,被告已经对殴打之上进行了赔偿,而对原告的学习没有做出安排,直到2008年毕业时间到了也没有答复。
   ”他的诉状书是2008年12月,是不是算是诉讼时效过时。 。

全部回答

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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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的案由如何写并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审理,关键是事实和证据的罗列.您写的两个"案由"都没错,第二个相对全面些. 诉讼时效应该没有超过,因为学校的"侵权"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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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该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这一诉讼应当是对前一个侵犯人身权的诉讼的继续。 二、贵校平度某一中学是初中部还是高中部,这涉及到学校在人身伤害中的责任问题,祥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原告蒲鑫于2006年1月12日起诉被告,被告已经对殴打之上进行了赔偿,而对原告的学习没有做出安排,直到2008年毕业时间到了也没有答复。
     ”这里的被告赔偿指的是学校吗?从其表述来看这里所涉及的被告应当是学校。如果就是学校,那么,本案的原告所提出的“对原告的学习没有做出安排”的诉讼请求,在前一案中有没有提出?法院是做何判决的?如果没提出该诉讼请求,那么,不管他的诉讼请求成立与否,正如你所说的因他的诉状书是2008年12月,而超过了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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