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原告:蒲鑫,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学生,平度市人,现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路163号502户。
被告:平度某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校长
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学费3771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6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蒲鑫于2005你那7月份考入被告处求学,而被告没有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入学来,原告蒲鑫不但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学习,反而多次遭到学校老师的体罚殴打。2005年11月11日完,原告蒲鑫在老师办公室贝多明老师殴打后回家休息治疗。原告蒲鑫于2006年1月12日起诉被告,被告已经对殴打之上进行了赔偿,而对原告的学习没有做出安排,直到2008年毕业时间到了也没有答复。
综上所述,学校本身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而被告的行为造成被告终身都不能弥补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于贵院。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蒲鑫
2008年12月10日
针对这个诉状,我写出了两个答辩案由:
1、案由:因蒲鑫状告学校未曾对其学习做出安排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案由:因蒲鑫状告学校未曾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及未曾对其学习做出安排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学生状告学校未曾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及未曾对其学习做出安排,纯粹是诬陷。可是在诉状中,他好像是只因未曾对其学习做出安排提出诉讼。
对此,我可以采用第二个案由吗?
还有,对方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时?请注意这样一句话“原告蒲鑫于2006年1月12日起诉被告,被告已经对殴打之上进行了赔偿,而对原告的学习没有做出安排,直到2008年毕业时间到了也没有答复。
”他的诉状书是2008年12月,是不是算是诉讼时效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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