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于90年去世,当时未留下任何遗嘱,生前和爷爷有4名子女,留有一间私房。94,95年全上海办理产权证书,那间私房的产权证上只写了爷爷一人名字,爷爷于03年去世,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已经经过司法鉴定),写明所有遗产包括那间私房全部留给我父亲,8几年起都是我门一家和爷爷生活在一起,03年爷爷过世后至今该间私房出租租金全由我父亲一人收着,今年父亲想把房产证名字改到自己名下。
想问下如果起诉至法院要求确权,奶奶其他的三个子女现在要求分割奶奶对于那间房屋的产权份额每人10%,是否超过的20年法定诉讼时效呢?。
奶奶去世21年,现在要求分割她的遗产份额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楼主不必担心,他们若主张继承权肯定是超过诉讼时效了,遗产继承案件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依据是《继承法》中的明确规定。
《继承法》第八条睡这样规定的:“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回答楼下小胡等网友的观点:楼主应该依法继承的财产,显然是老奶奶留下的遗产。继承人没有继承,形成的纠纷也显然是继承纠纷,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应该受到继承法关于时效的约束。现在,已经距离老太太死亡21年,肯定超过了诉讼时效。
而从另一角度看,房产证的登记人是楼主的爷爷,且是在老太太故后办理的产权证,房产证上也没有登记其他共有人。因此,此时该房产只能认定为楼主爷爷一人所有。现在,楼主的父亲基于遗嘱继承该房产,没有任何问题,而他的叔叔若提起遗产争议,早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既然废止了,那么现行法律中就不存在什么共有状态了吧?该案例就该按照继承法第八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他三子女的分割要求了吧?。
应该没过诉讼时效。老太太去世后,私房应由她的全部继承人继承,95年之前属于一种共有关系,这与房子由哪几个继承人使用没有关联。95年做产证时,如果未经子女同意,就将私房产权办为老先生个人的产权,应当视为对子女继承权的侵犯,可以从办出产证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因为你爷爷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他将私房全部产权由你父亲继承是错误的,其他继承人有权就私房产权提出分割继承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当被继承人去逝后,遗产未分割时,继承人对遗产是共有关系。也就是说是所有权,而所有权,也就是物权,是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存在的!
继承的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
当时只写了爷爷一个人的名字,估计你们家是按照94方案执行的,94方案只允许在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当时该房屋的所有受配人都是有份额的。。。
如果当时其他三个子女属于受配人,他们的份额不属于你奶奶的遗产,他们有权要求属于他们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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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爷爷在立遗嘱的时候,不能处分不属于你爷爷的那部分财产,如果其他三个子女属于受配人,你爷爷处分他们的财产,这部分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