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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一下我的民事诉讼答辩状合适吗?还需要补充吗?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范**,男, 4岁,汉族,山东省*******。 委托代理人:范**, 被告父亲,山东省*********。 贵院2008年 3月 5日因原告诉“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寄来的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我于2007年3月 7日收到,现遵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6年10月份原告在被告西邻建房,被告在筑垒自己的东山墙时,未经原告允许,即紧贴原告西山墙而筑。
   这完全不符合事实 我在2006年9月份,根据****委会批准,规划进行盖四间二层楼房。 2006年9月25日有****委组织人员进行宅基地放线,证明人:***,***。 2006年9月28日进行组织施工。 我盖房屋原告一直在现场,既然认定对他房屋造成侵害,为什么不给被告指出或者通过村委会协商解决,我盖屋期间从未接到任何对原告房屋有妨碍的停建忠告或者书面文字。
  我房子是按照白草沟村委规划而建,不存在原告同意不同意之说,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在合法宅基地建房又未侵占别人的土地,为什么要征得原告的同意,我并未侵占原告房子,这是原告在强词夺理。 二、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称自己的房子合格并已入住,因被告所建是两层楼房,重量远大于原告的平房重量,建筑相互间物理作用使得原告的房屋西山墙及其他墙体出现多处裂缝。
   原告毫无依据,凭空想像,原告纯属瞎说,毫无道理 事实是,我按照白草沟村委规划,是在自己合法的宅基地上建二层楼房,不受任何人限制,因二层楼房重,压坏原告平房说法不成立,本身原告建房省工减料,施工方无资质,使用建筑材料不合格,不能按照国家建筑规范条例进行,导致建房后出现危房,原告称自己的房子质量合格,但无权威部门验收,自己说合格,不具备法律效力。
  原告需要提供有房屋质量检测评估报告,证明房屋在入住前属于合格。再说白草沟所规划的房屋现在盖的全部是二层,只有原告一家因资金问题只盖一层,与别人建二层无关。 2006年9月份我在建房前原告房子就出现裂缝,(有照片、证人证明)。并且该房屋出现的裂缝还是用被告的水泥修补。
  原告称西墙受我的房子积压造成,但原告院墙,东屋未受我的房子积压也出现裂缝应该做何解释。(有照片为证) 三、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及家人要求多次被告的监护人排除妨碍,并恢复原状,或给与原告适当赔偿,以便原告自行修补房屋,但均遭拒绝。 原告不依事实为根据,确到被告门上提出无理的要求之行为实在荒缪可笑。
  于情于理让人无法忍受。请法庭明察秋毫予以决断。 ******人民法院法庭 答辩人:范** 合法代理人:范** 2008年 3月13日。

全部回答

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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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这种情况我建议把合法代理人改写成委托代理人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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