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住的是单位的房,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住房补贴是单位停止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
因为你现在住的单位房,也就是单位出租给你,所以不能享受补贴的。
这是某市的相关政策:
市直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做好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原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
市直企业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按惠州市城区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职工负担额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根据上年我市城区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及人均收入情况,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83]68号)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计算出市直单位各级职务人员住房补贴总额及以10年为期分摊到每个月的补贴标准如下:
副科级(不含)以下干部职工:住房补贴总额28678元,每月239元;
科级干部:住房补贴总额32501元,每月271元;
处级干部:住房补贴总额38237元,每月319元;
厅级干部:住房补贴总额49708元,每月414元。
有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我省知识分子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粤发[1982]72号)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对应各级职务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上述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商品住房价格的变动情况今后每两年调整一次。
具体按上述计算方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能享受住房补贴:
1、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包括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领取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2、已领取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参加工作未按房改政策参加过房改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实行住房补贴。
租住单位住房的,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计租,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办法
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总额,按10年分摊到每个月,按月计发。
夫妇双方按各自住房补贴标准分别由所在单位计发。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已有10年以上工龄的干部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所在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以一次性领取5年的住房补贴,剩余补贴金额按月计发至累计住房补贴总额满时为止。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全额预算单位由市财政解决;
2、差额预算单位由市财政按50%给予解决;
3、全额、差额预算单位未按规定将售房款缴交财政的,财政不拨给住房补贴,单位也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4、自收自支的单位自行解决;
5、企业单位自行解决,有困难的可在福利基金中挤一点,成本中摊一点,但最高不得超过20%。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1、住房补贴资金由市政府设立的惠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即住房补贴资金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按月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2、职工购买和租赁住房时,可申请支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
3、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经批准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时,可申请一次性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存款本息。
4、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调离本地时,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妥调动手续次日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手续,把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已计发至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款封存,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职工本人计发住房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至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6、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四、住房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干部职工,向单位递交申请书;
(二)单位对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送市人事局、财政局复核;
(三)市人事局、财政局复核后,将职工的住房补贴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送市财政局核拨。
单位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补贴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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