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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辞职交接期间,被提前提出离职,是否可得赔偿?

你们好!我现在处在一个角色中,我与公司是没有签定合同,由于我最终决定辞职,经过协商,上级领导同意我两个月后离职即9月30日,我同意了,并在辞职上申明离职时间,在此过程中,我本是觉得时间还是过长,因为我再次申请提前到8月31日止,但被拒绝同意,因此我也认了。但现在领导不爽,改了主意,想提前把我开除了,同意我离职了。像以上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拿劳动法来解决,并要求公司对赔偿我一个月的损失了,因为他不同意我第二次的申请,坚持第一次的批准,并且第一次已签字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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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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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要你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了,到时就可以走人,不用与他们协商,更不用什么人的同意。
   2、你已经提出辞职在先了,往下仅是哪天走的问题,单位再此后就不应该再有什么“开除”了。   3、“开除”这词不是可以滥用的,必须有严重违法违纪的错误观点才能适用开除。
  如果他们拿不出什么证据证明你违法违纪,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这个第八十七条规定就是双倍的工资赔偿,按一个工龄给两个月工资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3、注意收集证据,做进行劳动仲裁的准备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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