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性骚扰的话题不断,众说纷纭,也给我带来疑惑。性骚扰绝大部分是男性骚扰女性,但女性就不骚扰男性了吗?俗话说人之本性,食色性也。看来好色和有性需求是人的本性。有性冲动也是人的权利,看到一个性感妖娆的女人有性冲动也应该是正常的,但去骚扰别人就不对了。可是话说回来,这个女人穿的暴露性感明知道会给人带来性冲动还要故意在别人面前招摇佼佼作态是不是也是一种性骚扰呢?我本不想犯错,可你引诱我犯错,这是谁的罪过?现在的女人什么都敢穿,露脐装,露股装(露半个屁股)超短裙,露背装让人眼花缭乱,上街后两眼不敢乱看。这可不可以看作骚扰?
对性骚扰的司法解释
关于性骚扰,学术界有一种定义是这样的: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对不情愿的另一方施加的性需索,最常见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性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性要求,治疗师对治疗者的性要求等。
这种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其实是不够准确的,是狭义的。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远远超出这种不平等地位之间的关系,同等地位的人,例如同事、朋友、同学之间的性骚扰也常有发生。事实上,还有更多的性骚扰是来自于陌生人或精神异常者。 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除了强加的性要求外,更多的还是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其对象不仅是异性之间,还包括同性。西方一些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全部
对性骚扰的司法解释
关于性骚扰,学术界有一种定义是这样的: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对不情愿的另一方施加的性需索,最常见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性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性要求,治疗师对治疗者的性要求等。
这种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其实是不够准确的,是狭义的。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远远超出这种不平等地位之间的关系,同等地位的人,例如同事、朋友、同学之间的性骚扰也常有发生。事实上,还有更多的性骚扰是来自于陌生人或精神异常者。
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除了强加的性要求外,更多的还是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其对象不仅是异性之间,还包括同性。西方一些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
尽管在理论上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定义,但社会对性骚扰的认识和关注已经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如最近发生在日本的一起性骚扰申诉案,就是因为一名参选议员用手触摸了其助手的腰部而引起。
性骚扰一词(SexualHarassment)1974年首次在美国出现。在我国大陆范围内,所有的法律条文中目前都没有“性骚扰”这个词,有关两性之间性侵犯定罪的法律表述只有“流氓罪”、“强奸罪”等等。
在香港,直至1995年,前立法局才通过了一个《性别歧视条例》,把“性骚扰”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该条例直到1996年“平等机会委员会”成立后才生效。
根据香港前立法局《性别歧视条例》,“性骚扰”的定义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性贿赂、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
性骚扰亦指带有性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例如,不断尝试约会对方,并作出猥亵姿势或不恰当的触摸。
这与欧美一些国家对性骚扰的界定基本一致。
深圳人如何判定性骚扰
在本次调查中,在对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和判断依据方面,被调查者对各种性骚扰的阐述按持肯定观点的人数比例大小排列如表一。
从表一的调查可以看出,被调查者对不同形式性骚扰持不同的认同观点。而在实际生活中,性骚扰的形式更加复杂。1998年,《北京青年报》曾刊登一篇题为《数字化性骚扰》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是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在北京、上海、长沙和西安四城市对169名女性和40名男性,实际遭遇性骚扰的情况进行的详细调查。
我们将这组数据同《深圳周刊》调查结果进行比较,如表二。
从表二的对比数据来看,深圳人遭受性骚扰的人数比例似乎低于其他四个城市的调查,但在其他四城市调查样本的性别比例中女性占到80。9%,男性仅占19。
1%,而深圳调查的样本女性和男性的比例分别是55%和45%。由于女性遭性骚扰的程度要高出男性一半以上,因此其他四城市调查的数据几乎是女性遭性骚扰的比例,这从原来的问卷设计上也可以看出。这两组对比数据显示,深圳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况比其他城市更为严重。
国外的一些调查显示,以下几种女性更容易成为性骚扰的对象:
1、离婚、分居和独居的女性;
2、年轻的女性或刚刚踏入社会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女性;
3、签订不合法就业合同的女性;
4、从事非传统职业的女性,例如秘书、公关小姐、美容小姐和歌星等;
5、走入异乡的外地女性。
由此可见,由于深圳的女性大部分来自外地,在深圳的人际关系不像在原地那么稳固可靠,而且深圳的女性相对年龄较轻,未婚独居者较多,一部分在私营和外资企业的临时员工没有健全的就业手续,因此就有可能受到更多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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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深圳女性曾被性骚扰
相对来说,性骚扰的对象以女性为多,这和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不同有关。历来男性大多在社会上扮演着“强者”的角色,而女性则多以“弱者”的面目出现。因此,在“性骚扰”的认识和判断标准上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异姓之间的性挑逗,更多的女性认为属于性骚扰,而男性可能会认为是“艳遇”。其次,在对待性骚扰的态度上,两性之间也是有所不同的,男性可能更倾向于“保持隐私”,因为他们觉得说自己被性骚扰不但不会引起同情,反而会引起他人的嘲笑,这当然与男性的“强者”角色不符。
同样,一部分女性也不愿将被骚扰的经历告诉别人。一方面,目前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对性骚扰者的谴责和处罚尚未有统一的判断和法理依据;另一方面,部分女性宁肯把它当作是自己的个人隐私,而不愿招致更多的非议。
从表三可以看出,32%的深圳人表示曾遭到各种性骚扰,其中女性的比例是43%,占女性总数的四成多,而男性则相对要少,仅为18%。为了将深圳的性骚扰现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充分的比较,我们也来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性骚扰”的情况:
1993年4月6日《参考消息》报道:日本政府调查,20-30岁的日本女性中至少有2/5的人受到过上司或同事的性骚扰;
1993年美国新闻署报告:一份由国际劳工组织的调查显示,工业化国家中有15-30%的女性雇员称自己常受到性骚扰;
1993年瑞典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说:在以往的13年中,有59%的女性承认受到不同程度的性骚扰;
1984年,我国台湾地区“保护妇女活动委员会”曾向台北的800名妇女进行问卷调查,有超过七成的女性表示曾遭性骚扰;
在德国,据调查有72%的妇女在工作中经历过性骚扰。
虽然在深圳曾遭性骚扰的女性人数的比例同一些西方国家相比较低,但仍有种种迹象表明,深圳人特别是深圳女性遭性骚扰的情况正日趋严重。造成这种情势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工业化和经济成分多元化的产生,使得人际关系特别是劳资关系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下级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出雇佣和被雇佣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容易引发以经济利益为威胁和诱惑前提的性骚扰。当然,即使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也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对下级进行性骚扰的现象。
其次,性观念的“解放”,也成了性骚扰者的托辞。例如,上司拍拍异性下属肩膀,究竟是善意的表示还是有意的侵犯,不同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另外,一些公共娱乐场所,例如迪厅和酒吧,因为出入人员复杂,那里的服务人员更容易成为性骚扰的对象。
秘书和服务员最易遭性骚扰
关于性骚扰,有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那就是什么样的职业最容易遭到性骚扰。有76%和65。2%的被调查者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娱乐场所的服务员和从事秘书职业的人最容易遭到性骚扰。
认为其他职业最容易遭到性骚扰的还有:工厂女工(28。6%)、演艺界人士(27。3%)、文员(25。2%)、空中小姐(24。4%)、推销员(22。3%)、寻呼小姐(17。9%)。
娱乐场所服务员主要指舞厅、夜总会和迪厅等场所的服务人员,这些职业基本上以女性为主。
由于娱乐场所客人成分较为复杂,因此她们较容易成为一些不怀好意的异性客人的骚扰对象。
秘书是协助上司处理日常工作的助手。由于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与上司的关系比较密切,因而也往往面临着另外一些尴尬。
特别是一些私营和外资企业的秘书大都是女性,她们往往面临着来自异性上司的种种性骚扰,因为这些企业的雇佣关系完全建立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某些上司往往会以经济上的诱惑和解雇的威胁来达到对秘书施以性骚扰的目的,而一些秘书也往往成为“办公室性骚扰”的受害者。
工厂女工面临的性骚扰基本来自异性的同事和厂方的管理者,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女工同样面临着因经济地位不平等而造成的性骚扰。
演艺界人士,例如演员、歌手往往面临着导演、制片人和“穴头”的性骚扰,另外也有来自观众和歌迷的性骚扰。
文员面临性骚扰的危机可能小于秘书,但很多时候仍然有可能被异性上司或同事施以性骚扰。对空中小姐的性骚扰,在国外是一个常常引人注意的话题,一些男性客人经常会对一些空中小姐动手动脚或提出非分的要求。
推销员面临的性骚扰危机主要来自于那些别有用心的买主。有人以性的要求作为接受某种商品的代价,其实也确实有一些推销员以牺牲色相作为推销大额产品的手段。
寻呼小姐也经常面对一些客户恶意的性骚扰,一些无聊的人往往深更半夜用电话纠缠寻呼台的小姐,大谈色情话题。
可以看出,最易遭性骚扰的人往往是一些在经济关系、服务关系、雇佣关系或需求关系中处于被动的人。
调查表明,陌生人是最主要的性骚扰者,有37。2%的深圳人表示曾受到过来自陌生人的性骚扰。
除此之外,朋友、一般熟人、同事和同学也是较主要的性骚扰来源,分别有15。5%、13。5%、12。8%和10。1%的被调查对象表示曾遭受这几类人的性骚扰。另外还有12%和8。5%的调查对象表示受到过精神异常者和上司的性骚扰。
公共娱乐场所、偏僻角落和公共汽车车厢、车站被认为是最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场所。除此之外,办公室、电梯、宾馆、公园和公共浴室也被认为是发生性骚扰的主要场所。而48。5%和33%的被调查者认为私营、个体企业和外资合资公司是最容易发生办公室性骚扰的单位,而认为容易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发生办公室性骚扰的人只有7。
1%、7。3%和2。9%,这个结果和其他城市调查情况较为一致。
美国人和深圳人看性骚扰
以下一组数字分别来自美国《时代》周刊和《深圳周刊》,用同一组命题作出的调查(表四),第一列为被调查者判断是否属于性骚扰的命题,后两列是两地调查中被调查对象对命题判断为属于性骚扰的人数比例,《时代》周刊的调查对象为美国读者。
通过上述的对比数据,可以看到,在所有的命题判断中,深圳人的肯定判断人数比例都不同程度地低于美国人,由此可见,不同国家的人由于文化和习俗的不同,表现出对性骚扰的不同认知标准。相对来讲,深圳人对性骚扰的判断标准更倾向于“是否直接的性的内容”,而美国人则以“是否有性的倾向”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两个标准有交互的层面,也有交叉的层面。
例如对“要求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对女性直接提到性或者某种性挑逗行为”两个命题,两地的调查差别并不明显,但对“强迫女性与自己共进晚餐的行为”的命题,深圳人更多地认为它并不具有“直接的性的内容”;而大部分美国人则认为它具有“明显的性倾向和性的暗示”。
对其他的几个命题,也存在着这种判断标准上的差异。
怎样面对性骚扰
调查显示,深圳人对性骚扰现象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86。6%的被调查者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有6。
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性骚扰的情况十分严重,已经对社会风气构成威胁”。
公众对惩治性骚扰行为的要求十分强烈。有54。9%的被调查者认为必须从立法上予以重视性骚扰现象,对性骚扰者严惩不贷;有21。
2%的被调查者认为“性骚扰是一种愈演愈烈的不好现象,但也不必恐慌”。由此可见,大部分的人都对性骚扰现象持有强烈的反对态度。
当受到办公室的上司、同事或其他朋友、同学性骚扰时,37。4%的人表示会“打个哈哈,引开话题,保护自我”;还有41。
4%的人表示“十分气愤,并表明态度,制止性骚扰”;而表示“愤而反击并不惜以被解雇或遭报复为行动代价”者只有9。2%;另有8。7%和3。4%的人表示“尽管十分气愤,但由于受制于他人或碍于情面,只好逆来顺受”和“无所谓”。
由此可见,当面临性骚扰时,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采取较明确的回应态度,也有较大一部分人能巧妙应付,但也有近一成的人进行非常强烈的反击。
当遭到来自上司、同事或其他朋友、同学性骚扰时,谁会是被骚扰者倾诉的对象呢?调查显示,朋友或配偶是最主要的倾诉对象,分别占到被调查者的31。
7%和20。2%,另外有15。0%的被调查者表示会告诉其他家人,有9。7%和3。3%的人会向公安机关报告或告诉较高层次的领导或上司。除此之外,仍然有20。1%的被调查者表示宁愿不作声张。
那么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对付性骚扰呢?究竟应该向什么人倾诉或反映呢?香港特区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其宣传资料上是这样建议的:
1。
表明态度,制止性骚扰者的骚扰,并且马上举报;
2。记录每次被骚扰的时间、地点和情节,或马上告诉你信任的人,免得对簿公堂时拿不出证据;
3。寻找一个支持者或者辅导员,因为他们能够给予你情绪上的支持,提供有关机构正式投诉程序;
4。
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
5。法律诉讼。
在国内,假如遭到性骚扰时,女性的投诉机构有妇联;学生投诉机构有团委和教育管理机构;另外一些单位还有纪委、工会等机构,这也是可以选择的机构;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隐瞒不报方式有可能会让性骚扰者的行为变本加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