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公司客户以及业务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但能否追究该员工的
法律责任,并不因该员工连公司联系的客户以及业务资料都没有交接清楚就离职走人确定的。
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如下: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比照上述规定,不难发现该员工的离职并没有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尤其是你们公司既没有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该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没有法律约束),且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也将因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归于无效。
综上,如果你们公司担心该员工的离职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潜在威胁,建议尽快联系该员工,请其返回公司做相应的工作交接,要求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可能的情况下,还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支付该员工08年度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