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取的择校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 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 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有关 规定,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人免征 营业税。 包括对列人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人,以及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 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 费,考试报名费等收人。而学校以各种名 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 收人,一律要按规定缴税。 同时,《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全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 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 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有关 规定,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人免征 营业税。
包括对列人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人,以及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 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 费,考试报名费等收人。而学校以各种名 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 收人,一律要按规定缴税。
同时,《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对政府 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 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人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 题进行了明确。
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 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 训班收人,不属于收人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收人,不予免征营业税;二是学校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 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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