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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般怎么处理

   2008年4月2号,我母亲在老家索要一笔旧帐的时候,欠帐人不但不还钱,还开3码车从我母亲腿上压过去(所幸的是腿没有多大问题),当时别的亲戚忙着把我母亲送医院了(派出所出警后没做任何处理),我舅舅当时听说后(撞人的时候没在现场)去欠帐人那家去看,在理论的时候被欠帐人的妻子冷不防的用砖拍在后脑勺上,缝了4针。
  第2天,我舅舅自己又去理论结果被欠帐人夫妻2人打的昏迷过去(当时报警后,乡派出所出警后未做任何处理),送县医院(县司法鉴定委托医院),住院10天(期间乡派出所去3人给我舅舅做了笔录),经法医司法鉴定为轻伤(有鉴定报告),2008年5月7号拿到司法鉴定报告后,交到乡派出所后强烈要求公诉处理,他们所长说要调查并且多次要求我们自诉,我们没答应强烈要求公诉,后来派出所说我舅舅挨打的时候没有证人做证,要求我们自己找证人,我舅舅因为是自己去的,挨打后又昏迷了一段时间,所以提不出证人(村里的人为了怕若麻烦都不愿意做证),派出所的人就说等等,他们和上级机关商量一下再说 然后一直拖到现在。
   我们家里的态度是一定要依法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不私了,如果他该坐牢就坐牢,不接受调解。 我想问:1。轻伤是可以自诉的案件,我们一定要求公诉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的,可是除了一个司法鉴定报告以外我们没有别的证据,而且司法鉴定报告也没说是谁造成的伤害,这算不算我们没证据,如果算的话是不是肯定要公诉呢)我看网上说一是没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公诉二是受害人强烈要求公诉的是可以公诉的。
  这2点有没有法律依据。 2。不管自诉或者公诉,象这样的案件,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我们家里不接受调解,也不私了,没有从轻的依据,打人者应该会被判成什么样。 3。现在乡派出所拖着不给处理(原因大家应该明白),他们拖着不办,法律上有没有规定的期限,我们家应该怎么办,我们一直在催,是不是应该去上级机关上访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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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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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轻伤是可以自诉的案件,我们一定要求公诉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不错,轻伤害是可以自诉的案件,并不是一定要自诉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257条、260条、270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五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对于轻伤害,并没有规定一定是自诉。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省去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会节约很多时间和诉讼成本,故《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若被害人无证据证明,完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走公诉的程序。   此外,你们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如你所言,此类案件,不管公诉还是自诉,最高法定刑均为3年,也就是说,最多能判三年实刑,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所以,即使你们不接受调解、不接受私了,没有从轻的依据,打人者最多也只能判三年。  且一旦提起了公诉,调解、私了的也只能是民事赔偿部分,如果对方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法官会根据这些因素考虑对他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现在乡派出所拖着不给处理,你们就天天去找,强烈要求他们抓捕犯罪嫌疑人。同时,可以到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机关予以处理。
  必要的时候,可以告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但是这样比较麻烦。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去催他们。

2008-05-29

207 0
法律上的东西我就不说了,上面两位已经说了不少,从实践中说一下: 第一个问题:伤害鉴定结论只是对伤情进行鉴定,当然本身也是一种证据,公安机关有义务侦查,寻找证据。 第二个问题:不管你接受不接受赔偿,如果对方按照法院的判决赔偿损失,而且没有前科劣迹,一般会宣告缓刑。 第三个问题:不知道派出所有没有立案,如果没有,可以请求上级检查机关监督立案。

2008-05-29

210 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的规定,友情提示第二款的规定,即:“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你们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你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你们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7.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申请立案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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