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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下去要拆伙如何维护自己的一些权益?

三年前与一个老朋友合伙开了家影楼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是那位老友,影楼起初是他办起来的,我是半路入股进去的,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各占50%股份。现在经营不善准备和他散伙,接着转让他人经营,在这三年期间我背井离乡抛妻弃子把自己全部财力精力投入在这家影楼,而那位合伙人却在干着自己其它的生意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现在要散伙了,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怎样要求自己能多分到点资金?(影楼并无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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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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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情况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以下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六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十五条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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