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嫁的女儿并没有尽到做子女的赡养老人的义务,该不该事隔多年,回娘家和自家兄弟挣家产??
我觉得如果真像你讲的那样,女儿没尽一点孝道的话,从道德讲她没有权利争这份家产,但是从法律讲也有权利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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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难断家务事了,如果说嫁出的女没有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怎么来鉴定这样的事?如果父母是大老板,钱多如水,又靠谁来赡养呢?是自己在“赡养”自己了。那么在父母身边的弟兄是不是一直都在享有父母优越的财富?如果属于这样的情况,嫁出的女也应该有合法继承父母财富的权利。
如果父母本无多少资本,生活费用也是靠弟兄给的,女儿对父母没有任何付出,那么父母留下的资产也理应由弟兄继承了,但这类事没有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只能靠家庭内部成员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如果父母留有遗书,也得尊重父母的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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