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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时效?

我于05年10月23日于吴某签订买卖房子协议,是通过中介进行的,当时约定于05年11月20日前到房管局签字过户。否则违约责任里面写的是5000元。但当时吴并不想过户,所以中介当时就将房产证和土地证都给了吴。然后我给吴打个条(就是收到房款四万多)。期间这几年我一直想过户,但联系几次吴都没回音,也不说去也不说不去。今年年前才去的最近一次,这几年过去了,我想要回我的房子。不想给他了!我该如何起诉对方!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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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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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于上述案情,主张违约诉请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想回房子不卖了,尽管没有发生物权的转移,但合同毕竟已经成立、生效,而且对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只不过是附随义务没有发行而已。
  因此,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判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不动产交易实际是两个过程,一是债权的形成与交付,一是特权的变更登记。
  在物权没有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还仅限于债权范畴。为什么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宁可背着“不仁不义”之骂名而一房二卖?也就是这个问题在作怪,为什么《物权法》又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呢?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为了杜绝那些为了避税而故意不进行过户的行为。
    这里的蹊跷,恕法律人不能说,还是自己去揣摩吧.。

20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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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正义与道德的话楼上两位都说了, 我不再说什么。只说你关心的时效吧。 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5年10月23日的协议,应该是到07年10月22日为期二年。过了。

2008-03-21

124 0
  我不明白你作为卖方为什么着急过户,因为房产过户是买方取得房产所有权必要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买方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是其权利,而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是其义务,如果不予办理,损害的是买方利益,因此,通常都是买方起诉卖方要求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买方不愿办理过户是他怠于行使权利,对于这样的行为,由你来起诉实在讲不通。
   此外,你想要回房子,是不可以的,你们的买卖合同已成立,而且双方均已履行交付,没有办理过户不能成为要回房子的理由,法院只会判决责令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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