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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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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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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
  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行为人存有过错。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
  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
    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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