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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已有14年 因感情破裂 离婚后女方是否享受房屋的所

老年人再婚已有14年 因感情破裂 离婚后女方是否享受房屋的所有老年人再婚已有14年 因感情破裂 离婚后女方是否享受房屋的所有权老年人再婚已有14年 因感情破裂 离婚 。房子属于婚前男方财产,离婚后女方是否享受房屋的所有权?如有 能占有多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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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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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确曾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这条司法解释与200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相抵触,后法的效力优先于前法,所以这条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在你们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男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不能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   但如果婚后你们对该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等,离婚时增值部分中属于你应得的份额,由男方折价补偿给你;对该房产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2008-02-12

91 0
    你好: 1、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所以:既然房子“属于婚前男方财产”,离婚后女方就不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这个说法不太准确:即使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在离婚后也只能要求要害一半的产权,而不是享有全部所有权)。
  
     2、正如楼上所说:结婚XX年的一方的婚前储住房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以前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现在已经失效。如果离婚:女方只能要求对该房在婚后的投入部分要求男方补偿。

2008-02-12

85 0
    女方享有房屋所有权,份额为50%。 由于老年人再婚已有14年,即结婚时间在1994年左右,应适用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该部法律当时并没有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房子早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女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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