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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办案人员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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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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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不同的办案人员,决定其是否回避的人或者单位也各不相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或者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或者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回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之所以要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都由其负责人决定和承担责任,是否回避如果由其本人决定,那么这一程序就成了形式。
  此外,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与审判人员的回避一样,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曾经发生过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直接就作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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