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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说要解散,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是建筑公司厨师,工作二年半了,一直也未签合同也未有保险之类的保障.现在项目尾期公司说要解散厨房也就是解雇我,我也有做为公司员工的证据新劳动合同法里面讲的经济赔偿对我是否有利?我还有哪些权利?新劳动法对08年前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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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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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观点和狼兄的观点有所不同。我认为,楼主说得对: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支付赔偿金(两倍于补偿金),而非补偿金。当然,如果公司真要解散,就不存在赔偿、补偿的问题了。
   我的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是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的。只有存在下列四类情形之一,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都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则应支付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此之外,公司如果解除合同都是违法的。那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告诉楼主,不是补偿的问题。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则应支付赔偿金。
  请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200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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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来就是你所在的单位在逃避新劳动法而作出的决定,所以你是没有多大希望得到补偿的,但你所在的单位没有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

200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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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情来讲,你是有权利的。 但没有签属合同,你就啥权利都没有。 这是不受法律保障的! 只能自己承认结果了。

2008-01-31

72 0
    “新劳动法”应该《劳动合同法》。对以前的劳动关系是有效的。具体规定是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你请求的应该补偿,而不是赔偿。依据是:“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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