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和‘发明’两种类型的专利互不干涉吗
专利法第2条规定了我国的专利类型: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两者是不同的专利类型,并不存在冲突 发明,是专利的主要保护手段,保护产品(包括新材料)、方法,其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之后才可以获得授权,授权周期较长,2-4年不等,有的甚至7-8年,保护期为20年 实用新型,是基于国情所决定的,如美国等国家...全部
专利法第2条规定了我国的专利类型: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两者是不同的专利类型,并不存在冲突 发明,是专利的主要保护手段,保护产品(包括新材料)、方法,其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之后才可以获得授权,授权周期较长,2-4年不等,有的甚至7-8年,保护期为20年 实用新型,是基于国情所决定的,如美国等国家没有这个专利类型,主要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不保护方法、新材料等,大部分就是机械类产品,其只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获得授权,保护力度较发明差(如侵权赔偿较发明少),但是,授权周期较短,几个月至1年不等,保护期为10年 专利,授权是基本,最重要的是稳定性,在专利侵权、诉讼、许可等关键领域中,对方考虑的更多是稳定性,若你的专利稳定性差,对方可以到复审委、法院宣告专利无效(这个是对专利审查的救济措施),也会有可能使得你的专利权被判无效,失去专利权 因此,在申请时,对于可同时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方案,建议同日(必须同日,并且在请求书中勾选同日申请的选项,否则在后的申请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权)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实用新型较快获得授权,保护产品,若在后的发明获得了专利权,就放弃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这个是专利法规定的,同样的方案只能给一个专利权),若在后的发明无法获得专利权,则实用新型保留,但是,其稳定性比较差 相对而言,发明的费用要比新型要高,经济因素也是需要考虑的 首先,如果C可以描述清楚其结构,如成分之类,则直接请求保护C,再请求保护制作C的方法其次,如果E可以描述清楚其结构,如成分之类,则直接请求保护E,再请求保护制作E的方法D这里有4个保护的主体,若预算充足,则四个同时申请保护,在一个申请中同时写四组权要,分别是这四个主体如果考虑预算,则优先考虑保护制作C的方法和制作E的方法D,再考虑C和E本身再进一步授权前景,如果制作C的方法比较简单,授权几率较小,则优先考虑保护制作E的方法D 权利要求是专利的核心部分,请求保护的就是它了,审查、侵权啥的都是以它作为主要部分,你看到的专利的权要,一组权要中包括独权和从权,独权是以“一种XXX,包括:”之类的形式撰写,独权是以“根据权利要求Y所述的XXX,”的形式写,XX部分就是你要写的制作C的方法、制作E的方法,从权的意思,就是在引用的权Y的基础上进行特征的限定,有几个主题就写几组权要。
例如,权1请求保护男人,权2引用权1,限定男人的身高是1。7m以上,那么,权1的方案实际是请求保护所有的男人,权2的方案实际上是请求保护1。
7m以上的男人,从权的范围都比独权小,至于哪个权要的方案可授权,就看怎么审查了对于你来说,至少可以写两组权要,一组保护C的制作方法,一组保护E的制作方法,独权可以写制作的大致过程,从权可以限定温度、适度、先后顺序之类条件 。收起